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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体育滚球_188体育平台-中国体彩网官网推荐《湖南省财政厅党代表提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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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8-08-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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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党代表提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党代表提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财政厅 

                                   20171124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党代表提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湖南省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办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现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和科学理财的重要途径。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完成建议提案办理任务。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三条  依法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必须充分尊重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实事求是。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研究、处理和答复。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向代表委员据实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注重实效。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解决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三章 办理分工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交办、督办及考核;相关处室、单位(以下简称处室)负责具体承办。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建议提案,由办公室明确主办处室,由主办处室会相关处室办理。建议提案内容或答复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承办处室答复稿应当会签厅法制机构。 

  第七条 厅长为厅机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厅领导具体抓,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处室需明确一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处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协调和衔接等工作。 

  第四章 办理范围 

  第八条 承办工作的具体范围包括: 

  1、承办本级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期间向党代表大会提出的对政府财政工作的提案。 

  2、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财政工作的建议。 

  3承办本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本级政协各专门机构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财政工作的提案。 

  4、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中提出的对政府财政工作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5、承办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办公室收到交办我厅的建议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属我厅职责范围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申请退回。 

  第十条 由厅领导主持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按照职责分工交办建议提案,并提出办理要求。 

  第十一条 各承办处室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进行清点、登记和核实,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交其他处室办理。调整期限过后,不再进行调整转办。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要及时召开处务会,将建议提案办理任务落实到岗到人。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办理任务,会议期间交办的建议提案,主办件或分办件应自省委省政府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会办件或协办件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因情况特殊、难度较大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办公室递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报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委组织部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办理,但会办件或协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主办件或分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闭会期间新交办的建议提案,办理时限以办公室下发的《建议提案交办函》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应当利用电话、电子邮件、微博微信、寄送资料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可采取协商座谈、现场办理、登门走访、专题调研等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办理工作。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集体提案,应当实行见面协商办理。凡主办件或分办件,承办处室、单位应认真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见附表1),随答复件一并送办公室核稿。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答复件由承办处室起草,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并送办公室核稿后,报承办处室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由厅长审定签发或厅领导集体研究后由厅长签发。 

  第十五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共同承办的,由主办处室负责答复,答复意见应当综合所有承办处室意见。涉及其他省直部门、单位会办的,应当明确注明会办单位并综合其意见。 

  第十六条 答复意见应使用本厅专用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处室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发文单位代号、发文类别、发文年号、发文序号、办复结果类别及公开类别。其中,党代表提案答复件统一编湘财党提文号,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件统一编湘财提文号。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类别分为三类:A类,即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或针对所提问题已有相关规定,承办处室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B类,即所提问题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处室已经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C类,即所提问题因当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难以解决的,或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第十八条 对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省政协委员或党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将答复意见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将答复意见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出的提案,将答复意见寄送召集人。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应分别行文答复。答复意见除主送代表委员外,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意见应分别抄送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党代表提案答复意见应抄送省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有会办单位参与办理的,答复意见应同时寄送全部会办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议提案纸质答复件由承办处室负责打印、寄发,应当于答复件公文流程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寄送。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平台软件系统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应当于收到内网答复意见抄送(传阅)件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载。 

  第二十条 办理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及其答复意见,按照谁办理、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按程序审查后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于建议提案办结后1个月内向社会依法公开。需要征求代表委员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议提案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必须落实,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必须追踪落实,已经解决或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代表委员。办公室要建立承诺事项台账,适时开展回头看,督促检查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落实一件销号一件。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提案全部办结后,承办处室应于5月初向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全厅办理工作情况报省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全部办结后,承办处室应于7月底前向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全厅办理工作情况报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第二十三条 建议提案答复件的底稿、副本和有关材料由办公室统一立卷存档,承办处室应及时移交。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重点办理制度。办公室应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代表委员关注热点和财政工作重点,每年度确定5-10件全厅重点建议提案,由厅领导带队开展现场办理。承办数量在10件以上(含10件)的处室,必须制定专门的办理工作方案,并确定至少1件重点建议提案,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现场办理。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承办处室应将填写好的《重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表》(见附表2)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检查督办制度。办公室负责对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考核,可采用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通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全面准确掌握厅内办理工作情况。承办处室应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督办制度,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办理任务。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制度。承办处室应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征求意见表》(见附表3)随答复件一并寄送代表委员,了解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办公室要采取适当方式,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和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对我厅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将情况综合整理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重新办理制度。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处室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并在1个月内认真研究,重新答复。 

  第七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八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领导的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比以全面考核、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为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测评与量化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加附加分制(基础分120分,奖励加分30分)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综合得分≥95分)、良好(95>综合得分≥80分)、一般(80>综合得分≥65分)、较差(综合得分<65分)四个等级,评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为较差的予以批评和问责。 

  第三十条 各承办处室应于7月底前填写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自评表》(见附表4),随本处室办理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综合承办处室自评情况和日常办理情况,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定6个,以综合考评得分高低为序,前6名为先进单位。 

  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每年评定10名,由办公室综合情况确定推荐范围,再由相关承办处室推荐评定。评选基本标准为:直接承办建议提案数量较多,沟通联系代表委员情况较好,建议提案答复件质量较高,各方面反馈意见良好。 

  年度建议提案优秀答复件按全厅年度答复件总数的4%-8%确定,评选基本标准为:办理程序规范,答复具体明确,意见切实可行,措辞得体,代表委员反馈意见良好。 

  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年度建议提案优秀答复件将在全厅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代表委员提交的与财政工作相关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社情民意反映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原《湖南省财政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党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规定》(湘财办〔201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 

  2、重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表 

  3、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征求意见表 

  4、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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